柒、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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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實效
原則辦理。本局辦理單位獎懲時,應注意併同辦理役男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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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本局核定。
(二)榮譽假授權各科、室、中心、大隊一級主管核定,但三天以
上請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經局長核准。榮譽假之核給
,於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有特優事蹟,經
內政部或消防署核給者,不在此限。另,榮譽假以日核給者
,按日數放假,其收、放假時間與請、放假相同;以時核給
者,按時數放假,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榮譽假應於三個月
內請畢。
(三)罰薪由本局提出,報請消防署核定,本局執行。
(四)輔導教育,由本局提出,報請消防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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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局對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
由本局考績委員會議審議。
審議或核定各項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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