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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替代役消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0554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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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申訴
三十一、役男對懲處機關所為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
    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消防署提出
    申訴;原懲處機關為消防署者,向內政部提出申訴。
三十二、役男服勤期間若遇有勤務派遣、請假、獎懲、服勤與生活管理等
    管理不當、有損權益之情形,請循正常管道向人事室反應陳述,
    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