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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替代役消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0554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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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服勤
五、役男之勤務項目如下:
  (一)擔任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輔助性勤務。
  (二)協助防火宣導及消防用水源、消防栓調查。
   (三)協助消防裝備器材保養維護工作。
   (四)協助值班、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全工作
    。
   (五)備勤、支援處理緊急事故。
   (六)協助其他消防勤務、公益服務及臨時指派之輔助性行政工作。
    前項勤務需於服勤處所以外之地方執行者,應指派服勤處所之消防人
  員帶班執行。
六、役男服勤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內容如下:
    (一)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之檢查。
    (二)執勤注意事項。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七、服勤處所應按日(週)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
    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執行之。
八、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處所內休息
    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處所主管核准,且外出時
    段,限於八時至二十時止,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限。
    役男於放假及收假時,均應向服勤處所之主管或代理主管報告,並於
    出入登記簿登載出入時間。
九、役男勤務實施時間規定如下:
  (一)每日須服勤八小時,其中深夜勤值班不得超過二小時。但值宿不
    在此限。
   (二)全年之輪休(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辨法規定辦理
    ;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於服勤處所待命服勤。
   (三)勤務時間每日為二十四小時。自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自十八時
    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
   (四)因災害事故或突發事件,服勤處所得延長前款所定服勤時間。如
    因延長服勤時間而延誤休假者,應於事後補休,不得發給加班費
    。
    停止前項輪休日及國定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
  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發給加班費。
十、服勤處所對役男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依實
    際需要妥予規劃,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其普遍輪流服勤。
    (二)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
        力。
    (三)經常控制適當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