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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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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回饋方式如下:
(一)辦理促進居民健康或生活品質等相關活動:回饋範圍包含大安里、
大竹里、大發里及大湳里,由里長於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指定期限內提出回饋計畫書、預算表及相關資料送本府審查核定後
執行。
(二)掩埋場周邊地區不定期實施環境消毒。
(三)發放回饋金:回饋範圍為大安里十一鄰至十五鄰及大竹里八鄰至十
三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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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發放年度仍在籍,得向本府請領回饋金:
(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前已設籍於回饋金發放範圍內(寄居
者除外)。
(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後,於回饋金發放範圍內購屋且設籍
二年以上(需檢具房屋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符合前項資格者,其配偶、配偶子女及婚生子女,不受設籍時間之限制
;發放年度仍在籍期間為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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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回饋金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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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符合領取回饋金資格,遷出回饋範圍後再入籍者(含其配偶、配偶子
女及婚生子女),入籍滿二年後始得請領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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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次請領回饋金者,應於本府發放當期回饋金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
出申請:
(一)切結書。
(二)申請(委託)書。
(三)其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資料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
府應駁回其申請。後續倘有帳戶變更情形,應於本府發放當期回饋金前
檢具文件提出變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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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回饋;已領取者,應追繳其溢領金額
,並依法究辦:
(一)拒絕提供、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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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府核定之使用計畫未於指定年度內執行或有賸餘者,依本府預算程
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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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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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之執行期間,應至掩埋場停止使用止。但回饋執行期間,如遇
抗議或陳情等事件致影響掩埋場之營運,應暫緩所有回饋之執行,俟
恢復營運後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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