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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運用回饋金回饋本區區民
意旨及協助推展本區各項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及公益性活動,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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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係指依法立案登記轄區內之各社區發展協會、老人團體、社
會團體及救助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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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申請單位之活動內容應與本所業務有關並符合社會公益或配合本
所政令推行。但會員大會、聚餐、聯誼、慶生、旅遊等活動不予
補助。
(二)依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每
案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一年至多補助二案。但特殊
情形,經首長核定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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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函並檢附活動計畫、經費概算表、立案
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書、補助經費申請表、自籌款證明(至少百分之
二十)等文件,於計畫預定執行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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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核銷程序: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完成,並於執行完成後
一個月內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支用明細表、活動成果報告
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函送本所辦理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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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考核:
(一)活動計畫未執行者,經查明屬實,補助款應全數繳回,核定計畫
因故變更應於活動前核備,逾期未結報核銷或支用不當,列入下
年度停止補助之參考。
(二)本所對接受補助之團體,得派員督導衱考核其補助款使用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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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核後自104 年1 月1 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