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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美化本市市容、維護城鄉景觀、交通
秩序及公共安全,審查本市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沿線廣告物設置許可
(含雜項執照),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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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沿線廣告物設置之形式、材料、規格及位置,除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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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沿線兩側路權邊界外二百公尺以內之地區,
廣告物及其雜項工作物申請設置之位置、形式、材料及規格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廣告物設置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已由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供車
輛通行之都市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為限。
(二)申請設置廣告物高度不得超過垂直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交點處
路肩之高程。
(三)廣告物及其週邊不得設置閃爍式或直射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之燈
光及燈飾。
(四)廣告物之總高度不得大於九公尺。
(五)單一戶外廣告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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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沿線兩側路權邊界外二百公尺以內地區,申
請設置廣告物及其雜項工作物,應檢附標示實測廣告物與路權邊界距
離、廣告物位置及該位置垂直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交點處路肩之高
程,廣告物頂端設計高程等圖說資料,以利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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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都市土地容許作為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設置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