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讓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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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讓售之繳款期限及未遵期繳款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府核定讓售價格後,管理機關應於十日內通知承購人,於繳
款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繳款。
(二)承購人逾期未繳者,由本府註銷讓售,並得辦理標售。但辦理
標售前,原承購人如再申請讓售,而未逾原處分期限者,得重
新估價讓售原承購人。
承購人於繳款期限內對前項讓售價格提出異議,經查明後維持原價
者,得扣除異議處理期間後,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繳款期限,並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利息。但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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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准予讓售之繳款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准予讓售之不動產標示、面積及價金。
(二)繳款期限、繳款方式、稅賦及工程受益費負擔方式。
(三)逾期不繳價款,註銷讓售原案及另行處理方式。
(四)應補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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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辦理讓售之不動產,如應補繳積欠租金、違約金、使用補償金或
遲延利息者,按應收起訖期間及有關規定計算及詳列明細,隨附
繳款通知書,限期申購人連同價款一併繳清;逾期未繳者不予出
售並註銷承購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