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
為有效管理道路挖掘工程,提昇道路服務品質,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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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有關道路挖掘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但本市轄內國道、省道及桃園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未接管之道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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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主管機關得將管理權限委任或委託本市各區公所或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受
託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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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豎桿、人(手)孔、閥箱等之新設、拆
遷、換修、擴充(以下簡稱管線工程),或其他用途等而需要開挖路
面之行為。
二、管線機構:指設置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
污水、輸油、輸氣、交通號誌、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或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關(構)、團體或事業。
三、年度歲修路面:指先行整合多種管線申挖、汰換老舊管線、辦理路基
改善、調整人(手)孔蓋、完成路面銑鋪,並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道路
。
四、道路挖掘管理系統:指本市為管理道路挖掘所開發之應用系統。
五、道路挖掘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主管機關同意管線機構於道路
上進行挖掘作業之證明許可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