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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19954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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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道路挖掘工程,提昇道路服務品質,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有關道路挖掘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但本市轄內國道、省道及桃園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未接管之道路,不在此限。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主管機關得將管理權限委任或委託本市各區公所或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受
託機關)執行。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豎桿、人(手)孔、閥箱等之新設、拆
  遷、換修、擴充(以下簡稱管線工程),或其他用途等而需要開挖路
  面之行為。
二、管線機構:指設置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
  污水、輸油、輸氣、交通號誌、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或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關(構)、團體或事業。
三、年度歲修路面:指先行整合多種管線申挖、汰換老舊管線、辦理路基
  改善、調整人(手)孔蓋、完成路面銑鋪,並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道路
  。
四、道路挖掘管理系統:指本市為管理道路挖掘所開發之應用系統。
五、道路挖掘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主管機關同意管線機構於道路
  上進行挖掘作業之證明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