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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重字第112020083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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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地重劃業務,特設桃園市農地
    重劃審議協調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區負擔減免標準之協調。
    (三)重劃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預算之審議。
    (四)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出售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處理。
    (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解。
    (六)其他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輔導連繫。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
    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局長。
    (二)本府農業局、水務局、工務局、財政局及主計處簡任級以上人員
        各一人。        
    (三)農地重劃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處長。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處長。
    (六)辦理中之農地重劃區所在地區公所區長。
    (七)辦理中之各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七款之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由各重劃區之農地重劃協進會推選
    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第六款及第七
    款之委員任期,至農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前點第一項之下列委員,僅於特定農地重劃案件具出席、發言及表決
    之權:
    (一)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限於其事業區域內之農地重劃案件。
    (二)第六款之委員,限於其行政區域內之農地重劃案件。
    (三)第七款之委員,限於其重劃區之農地重劃案件。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
    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當事人或相關機關(構)、團體派員列席陳述意
    見。
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函請有關業務機關執行,其執行情
    形,應提本會報告。
九、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農地重劃區之相關業務及工程。   
十、本會委員對與自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行迴
    避。
十一、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地政局派員兼任,
      綜理本會幕僚業務。
十三、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