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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3174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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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因
  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發生,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建立申
  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第三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四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其範圍如下:
  (一)本局員工及受服務人員間發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之性騷擾事件。
  (二)本局員工或求職者遭受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之
    性別歧視:
       1、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
      此限。
     2、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因
      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3、薪資之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
      相同者,給付不同等薪資。
     4、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5、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員工有結
      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留職停薪;或
      予以解僱。
  (三)違反母性保護:指女性員工從事之工作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
    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
三、本局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並
  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申訴及建言管道,且將
  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或網站等公開揭示。如有因性別所產生
  之歧視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時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本局應利用集會、印刷品、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
  有關性別歧視及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
  員訓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促進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及性騷
  擾防治等相關課程。
五、本局為受理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及調查案件,應設性別歧視申訴
  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
  ,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
  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本局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
  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局局長就本局職員派兼任之
  。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