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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有效運用教育經費,建立周全審議機制,設置教育設施審議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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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綜理教育設施審議事宜。
(二)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教育設施審
議事宜。
(三)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府聘請具有工程經驗之校長、校園建築、
機電、環境保護等相關之專家學者,或視需要加入本府有關機關
(工務、教育、環保、水土保持、景觀等)專業人員派兼。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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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新設學校案件。
(二)審議校舍新、改、擴、重建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案件。
(三)審議申請補助校園設施改善經費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案件。
(四)重大建設或專案計畫補助案件。
(五)其他經本府教育局認定得列入審議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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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科長兼任,協助召
集人處理教育設施審議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執行相關行
政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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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
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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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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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兼之委員,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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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會議決議有重大修正意
見者,應修正後提送複審,並事先約定複審時間,經審議通過後始可
進行後續規劃設計等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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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為審議有關案件,得派人員實地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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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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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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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