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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原教字第111015372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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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幼兒接受學前教育之權
    利,並協助原住民族家庭子女教育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具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
  (三)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需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
  (四)就讀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認定之。
三、本要點補助金額如下: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
    費用新臺幣六千元。
  (二)三歲以上至未滿五歲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
    用新臺幣一萬元。
  (三)三歲以上至未滿五歲就讀公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
    用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四、申請本補助之受理期間如下:
  (一)第一學期為當年九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
  (二)第二學期為當年三月二十日至四月二十日。
五、本要點之補助,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扶養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內,填妥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件
    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透過教育部管理系統造冊並線上送出申請
    。
    幼兒園於受理期間內彙整下列應繳交文件並初核後,寄(親)送本府
    審核辦理:
    (一)申請表。
    (二)管理系統登錄資料之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三)當學期繳納收據正本。
    (四)領據。(如附件一)
六、本府每學期撥款一次,於複審合格後,由本府將補助款逕撥幼兒園帳
  戶。
  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採預先扣繳者,得
  免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本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
  申請人。
七、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本要點與本府其他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補助且不得重
  複申領。但每人每學期之補助總額,不得高於應繳之學期收費總額。
八、申請本補助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繳
  回已撥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