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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
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傳承與深耕原
住民族語言、教育及文化,繁榮原住民族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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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項目,為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所訂,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之下列業務:
(一)原住民族聚居區域之交流。
(二)原住民族群關懷、服務事項。
(三)原住民族之研究與其應用。
(四)原住民族論著出版之獎助。
(五)原住民族人才之獎助與培養。
(六)原住民族研究機構經費之贊助。
(七)受桃園市政府委託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教育、文化及產業發展之
事務。
(八)推展其他原住民族發展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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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本要點以補助辦理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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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應於辦理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3、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申請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三)本局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原住
民族發展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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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局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
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
,應詳述理由,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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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本局同意補助之案件,應本於誠信原則,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
個月內,檢具領據支出原始憑證、活動照片或相關資料之執行成
果與經費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等資料送本局核銷並申請撥款。
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局同
意外,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但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得敘明理
由向本局申請預付補助經費。
(二)本局應就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
助計畫書內容;不符之支出項目,本局得予刪減,並重新計算辦
理活動之總經費。
(三)領據應加蓋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圖記與董事長、主辦會計、經手
人之職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局撥款入帳
。會計人員應由專人為之。
(四)以同一事由或活動重複向本局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經費者,原核
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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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補助之案件,本局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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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受二個機關以上經費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三條規定者,應依該規定辦理。
(二)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並依序裝訂(表格如
附件三之一至附件三之三)。
(三)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負責辦理。
(四)受補助辦理之活動如有衍生性收入(如利息、票券或售書等收入
),應依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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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應就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執行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
成果效益等事項進行督導及考核,考評結果作為次年度經費補助之參
採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