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7014938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應繳納使用費
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第 3 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使用者,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
無營利行為者,減收二分之一使用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