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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
康活動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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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旨:為提倡員工社團活動,調劑員工身心健康、激發團隊精神,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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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本局現職員工(包括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得依個人興
趣自由選擇參加社團或自行籌組社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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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團之成立:
(一)社團依本局員工自行籌組或經人事室之社團意願調查結果成立,
惟總社團數不得逾五社團。
(二)每一社團之參加人數須達七人始得成立社團,由召集人召開成立
大會,選出該社團之社長以辦理社團成立事宜。
(三)各社團應置社長一人,由該社團成立大會選舉之;社長得遴選社
員一名擔任社團幹事,協助社長處理社務。社長如有改選應會知
人事室。
(四)社長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二週內檢附社員名冊(註明社長及幹事
),專案簽報申請,並簽會人事室,於奉准後該社團始正式成立
。
(五)社員有加入或退出時,社長應重新檢附社員名冊送人事室及會計
室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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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工社團活動經費、各項社團器材及裝備,以社員自備或自行籌措為
原則,社團活動如涉及下列項目酌予補助,補助經費每年上限為新臺
幣二千元,視經費情況,得隨時簽奉局長核可後變更之:
(一)社團活動如需專人指導,以聘請具有專業技能者為限。
(二)社團活動如需使用收費場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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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費之申請:
(一)各項社團補助費之申請,依經費動支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補助費支出憑證規定如下:
1、指導補助費及場地補助費:指導補助費應檢附指導人員請領
收據及身分證影本;場地補助費應檢附場地費之收據或發票
及每次活動參加社員簽到名冊影本。
2、各社團應將每次社團活動之資料、照片、參加社員簽到名冊
、經費收支帳簿等,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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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社團之社員人數少於四人者,得自行申請解散或由人事室簽報解散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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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活動時間:各社團以利用下班時間或中午休息時間及例假日實施社團
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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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
(一)各社團如有在外自行舉辦活動時,應注意各項安全事宜,並應注
意個人生活規範以維護機關形象。
(二)各社團活動除社員以外,其餘非社員者應經簽奉核准始得參加本
局社團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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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奉局長核可後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