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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觀管字第113011390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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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明定結構安全鑑定項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登記民宿,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前興建完
    成之建築物為限,且不得位於下列區域:
    (一)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內。
    (二)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但由專業技師進行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送審書圖文件,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經公告為安全堪慮區域。
    (四)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
    (五)受列管中之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
    (六)於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
    (七)所在土地曾查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紀錄且尚未改善者。
    (八)特定水土保持區。
    (九)水利用地。
    (十)經其他機關審核有危險之虞區域。
三、依本要點申請登記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
    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四、符合前二點規定者,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
    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查驗合格之簡易消
    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文件
    。   
    前項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應具備下列各款項目,並裝訂成冊:
    (一)最近三個月內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各一份。
    (二)建築物鑑定作業相關基本資料:
         1、建築師或技師親自到場鑑定相片。
         2、建築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含面積計算)。
         3、結構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 
    (三)建築物鑑定相關現況資料之調查(記錄並拍照): 
         1、建築物使用現況分析(含建築物之構造及用途概況)。
         2、損壞情況分析。
         3、結構系統安全評估。
    (四)建築物安全鑑定綜合分析評估及建議,評估結果應包含綜合判斷
        及建築物繼續使用應注意事項。
    (五)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之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
五、已依本要點取得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提出由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至民
    宿現地檢查確認無危險之虞並簽證之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報告書報本
    府備查,始得繼續經營。但當年度核准設立者,當年度免報備查。
    民宿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府得
    廢止核准經營民宿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