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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內部控制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新秘字第108002489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新屋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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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辦理內部稽核,依據行政院
    訂頒「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成立「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內部
    控制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助各單位檢查內部控制實施
    狀況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俾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實施,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與執行自行評估計畫及內部稽核計畫。
  (二)辦理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業及內部稽核工作。
  (三)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首長核定
        ,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公所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公所
    主任秘書兼任之;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
    公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課課長。
  (二)工務課課長。
  (三)農經課課長。
  (四)社會課課長。
  (五)人文課課長。
  (六)秘書室主任。
  (七)會計室主任。
  (八)政風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
    席會議,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得視需要指定主管課室派員列席,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
    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親自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公所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應以本公所名義行之。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頒布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
    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