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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訴字第108033393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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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
收費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第 3 條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務舉辦之集會、研習、訓練、會議或其他相關
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立案民間團體舉辦之非營利性集會、研習、訓練、會議或其他相關活動,
得減收二分之一之場地使用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