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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一規
定事項,整合毒品防制資源、降低本市吸毒犯罪人口及維護民眾身心
健康,特設桃園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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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
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四)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
(五)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
(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七)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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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置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主任由市長
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及整體政策事宜;副主任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整體政策規劃事宜;執行秘書由本府衛生局局長
兼任,執行本中心綜合性業務;副執行秘書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
協助執行本中心綜合性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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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依任務需要,下設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危害防制組、醫
療服務組及綜合規劃組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承主任之命綜理組務
。預防宣導組組長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保護扶助組組長由本府
社會局副局長兼任,危害防制組組長由本府警察局副局長兼任,醫療
服務組及綜合規劃組組長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各組置組員,由
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兼任,辦理組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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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每半年召開工作執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代理之
;副主任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指定代理人代理之;各組組長及組員
並應與會,追蹤管考各項工作。
本中心及各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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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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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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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經費或本府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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