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市區道路條例及桃園市市區
道路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明確私設斜坡道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
點。 |
|
二、本要點所稱私設斜坡道,指未經許可於道路二側橫越人行道設置供機
動車輛或行動不便代步車具使用之設施。 |
|
三、處理私設斜坡道之權責機關,劃分如下:
(一)本府養護工程處:位於本市編號道路(市道、區道)及寬度十五
公尺以上之市區道路。
(二)本市各區公所:位於本市寬度未達十五公尺之市區道路。 |
|
四、權責機關受理私設斜坡道通報後,經查證屬實者,應通知行為人限期
拆除;屆期未拆除者,應列冊管理,並由本府依市區道路條例及桃園
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處理。
前項情形,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
行或排水,且情節重大者,優先排定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