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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遏止私人或團體擅自占用市區道
路,減縮市區道路既有空間,致影響通行狀態,爰依市區道路條例及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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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道路障礙,指桃園市政府處理私設斜坡道作業要點所定私
設斜坡道以外,於道路用地範圍內,非屬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或市區道
路條例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而定著道路土
地上下之固定式障礙物。
前項所稱固定式障礙物,包含車棚、墩柱、混凝土塊、金屬樁柱或其
他定著於道路土地上下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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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道路障礙之權責機關,劃分如下:
(一)本府養護工程處:位於本市編號道路(市道、區道)及寬度十五
公尺以上之市區道路。
(二)本市各區公所:位於本市寬度未達十五公尺之市區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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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責機關受理道路障礙通報後,經查證屬實者,應通知行為人限期拆
除;屆期未拆除者,由權責機關排定拆除,並由本府依市區道路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權責機關執行前項拆除作業時,得請本府警察局錄影蒐證及維持現場
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