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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委託經營管理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桃體綜字第109001458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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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監督、輔導及考核所轄運動場
    館營運各項事宜,特設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委託經營管理督導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成員七至十一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局長指派專門委員職務
    以上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科長職務以上人員兼
    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桃園市政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法律專家學者二人。
    (三)財務會計專家學者二人。
    (四)企管行銷專家學者一人。
    (五)運動與休閒管理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成立後,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本局資訊網路;其有變更或補充
    者,亦同。
    本小組性別比例應符合相關法規,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年度營運績效評估及優先定約考評。
    (二)依契約應履行之內容進行經營管理、查核項目及績效評估標準之
        審議。
    (三)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可歸責或不可歸責之重大事故審議。
    (四)其他運動場館營運政策、未來發展及經營管理問題等之諮詢及改    
        善建議事項。 
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前項會議出席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
    數二分之一。
五、本小組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桃園市政府相關局處列席,必要時並得通
    知受託營運單位或利害關係人列席說明。
    本小組議決事項於簽奉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送請受託營運單
    位或相關單位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之迴避與行為規範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
    及評審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
    本小組會議召開時,應先提醒各委員,如有應行迴避情形者,應自行
    迴避;如發現有未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七、本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成立工作小組,組長由本局承辦科股長兼任;
    並指定本局現職人員二人兼任工作小組成員,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
八、委員或工作小組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九
    條或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辭職,未主動辭職者,應予解職
    (聘)。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運動場館受託營運單位營運績效評估及優先定約考評作業程序或其他
  與營運管理有關之事項,由工作小組擬定送本小組審議通過後實施。
十一、委員及參與績效評鑑、優先定約考評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託營運單位
   提送資料,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定作
   業完成後亦同。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核實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