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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使用運動場館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桃體綜字第1130004741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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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為補助設籍本市老人及身心障
  礙者使用敬老愛心卡點數折抵運動場館門票及場地租借費用,特訂定
  本要點辦理後續審查及核撥作業。
二、本要點所指運動場館包括:
    (一)體育局所轄運動中心(館)。
    (二)體育局所轄市級網球場。
    (三)體育局所轄體育園區。
    (四)桃園市立游泳池。
    (五)新屋多功能運動中心。
    (六)大溪國小運動中心。
    (七)中大國民運動中心。
    (八)南昌營區桌球館。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巿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凡持有
    桃園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之敬老愛心卡進入本要點所指運動場館使用
    場館設施者,可依其核發點數折抵門票及場地租借(羽球場、桌球場
    、籃球場、網球場等)費用。
    前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點數款項,由本局按月核撥予各運動場
    館營運廠商。
    有關場地租借(羽球場、桌球場、籃球場、網球場)部分,為充分鼓
    勵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多運動並避免濫用之情形發生,使用之限制規定
    如下:
    (一)羽球場:使用一面球場至少需有一人以上為本要點補助之對象,
        且實際到場使用者,方可使用敬老愛心卡進行扣抵租借費用。
    (二)籃球場:使用半場之場地時,至少需有一人以上為本要點補助之
        對象,且實際到場使用者,方可使用敬老愛心卡進行扣抵租借費
        用;使用全場之場地時,至少需有二人以上為本要點補助之對象
        ,且實際到場使用者,方可使用敬老愛心卡進行扣抵租借費用。
    (三)桌球場:一張球桌,至少需有一人以上為本要點補助之對象,並
        實際到場使用者,方可使用敬老愛心卡進行扣抵租借費用。
    (四)網球場:使用一面球場至少需有一人以上為本要點補助之對象,
    且實際到場使用者,方可使用敬老愛心卡進行扣抵租借費用。
    (五)每月使用敬老愛心卡至運動場館(不包含體育局所轄市級網球場
    及南昌營區桌球館)使用「游泳池」或「體適能中心」設施達十
    二次以上,得向該運動場館領取面額新臺幣一百元之折價券,折
    價券使用方式由本局訂之。
四、補助點數款項之核撥審查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補助點數及折價券款項每月核撥一次,各運動場館須於每月二十
    五號前提供交易資料(包含折價券領取清冊及折價券兌換清冊)
    單據併同發票函送本局(抬頭請開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二)前項非委外營運且非屬營利性質無法開立發票之運動場館得以領
    據代替之。
  (三)本局於收到運場場館所提供之資料後,將核對票證公司提供予本
    局之交易資料,並依規定辦理核撥(銷)作業,撥付予各營運業
    者。
五、各運動場館交易紀錄顯示,同一張卡片連續交易間隔小於十分鐘時,
  第二筆以後之運動補助點數不予核撥。但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者,不
  在此限。
六、營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不予核撥補助點數款項:
  (一)補助點數有虛報、浮報不實之情事。
  (二)申請文件及檢附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情事。
  (三)違反本要點之限制規定,經本局查核屬實者。
  前項如涉有違法之情事時,另為移送司法機關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