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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促進本市復興區深度旅遊及提升住宿能量,對於透過
建物結構安全鑑定方式設立登記之部落民宿給予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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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桃園市復興區透過建物結構安全鑑定方式設立登記並於當
年度完成備查之民宿,惟當年度核准設立之民宿,不納入補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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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及補助期間:申請者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郵戳
為憑)提交當年度辦理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消防安全設備及請領
補助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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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條件及補助基凖:每家民宿於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及消防安全
設備文件經桃園市政府同意備查後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若前揭費用合
計不足新臺幣一萬元,依實際支出金額為限。本補助每家民宿每年以
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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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須檢具相關書面申請文件,並於當年度七月一日至九月三
十日止(郵戳為憑)寄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桃園市政府
觀光旅遊局」,並註記「申請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
補助」。
(二)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
2、消防安全設備文件。
3、申請函。
4、切結書。
5、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6、民宿登記證所載經營者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7、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費用之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
如檢附發票者請登打民宿統一編號(有申請商業登記或稅籍
登記者);如檢附收據者請載明民宿名稱。
8、同意書(指定匯款帳戶戶名與民宿經營者不同時需檢附)。
(三)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檢附之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
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
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申
請者提供之帳戶,不另行函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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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者配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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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
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
點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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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者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僅能擇一辦理,重複請
領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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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補助視年度補助預算來源及執行情形,得提前公告停止。
該年度未核編前項預算支應時,即停止辦理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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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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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後續相關補助說明於本局網站內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