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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
區段徵收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以下簡稱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建
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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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合法建築改良物:指符合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
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其他建築改良物:指符合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
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建築物,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前建造,且非竹木或鐵皮型態之簡易構造者。
(三)實際獨立生活性質:指依地上物查估成果,經認定同一門牌有二戶
以上設籍,且各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並有居住事實
者。
(四)安置住宅:指本府興建於本特定區計畫指定之第五種住宅區,並於
建築物建造執照使用用途載明為住宅類,供安置使用之住宅。
(五)補償總額:指安置對象提出申請之被拆遷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
救濟金、自動拆遷獎勵金與安置重建補助費,及其於本區段徵收範
圍內所領土地徵收補償費與其餘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
自動拆遷獎勵金及安置重建補助費之總額,並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區段徵收公告時之補償數額計算。如為達成協議價購者,為協議價
購之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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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因徵收或同意協議價購致須全部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
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安置對象: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二
親等之親屬於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
設有戶籍,且至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
(二)配合捷運綠線工程經拆除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建築改良物坐落
土地保留參與區段徵收,並與本府簽署土地使用協議書。
(三)除前二款規定外,實際仍需予以安置,在不影響財務計畫及安置住
宅配售原則下,由本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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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一建築改良物以配售一戶安置住宅為原則。
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經本府認定符合安置資格者,准予在不超過受領
人口遷移費戶數範圍,申請配售二戶以上安置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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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戶安置住宅應配售一汽車停車位。但安置住宅登記面積小於一百二十
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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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置住宅配售應由安置對象提出申請,並以安置對象或其指定對象為登
記名義人。
前項指定對象以安置對象之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於土地改
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公告時仍
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限。
登記名義人為數人共同配售一戶者,本府應指定期限通知全體共同配售
之登記名義人檢具同意書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人進行第九點第二款及第
三款之作業;代表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者,應委託代理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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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依核准配售戶數及管理便利之考量,規劃配售基地與棟別,供安置
對象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承購標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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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核定配得安置土地者,不得申請配售安置住宅。
申請分配安置住宅者,不得申請配租安置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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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置住宅配售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安置住宅配售說明會。
(二)受理安置住宅申請。
(三)抽籤及配售作業。
(四)繕造配售結果清冊。
(五)公告配售結果。
(六)通知簽約。
(七)依規定繳納配售分期價款。
(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九)交屋。
(十)公共設施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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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召開安置住宅配售說明會,於寄發通知時,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
(一)本要點。
(二)安置住宅位置圖說(含各街廓、各棟位置示意圖、房屋平面配置示
意圖及汽車停車位示意圖)。
(三)各戶配售面積、車位編號及價格一覽表(含共有部分之面積及權利
範圍、基地之權利範圍)。
(四)推派代表人同意書。
(五)安置住宅合併配售申請書。
(六)其他辦理安置住宅作業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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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理安置住宅申請規定如下:
(一)安置對象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二)安置對象於本府受理安置住宅配售前死亡,未辦竣繼承者,應由
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申請,並應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
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本府收件後應即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
(四)經審查應補正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完成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五)二戶以上經本府核准配售之申請人,申請合併配售時,應於本府
受理配售安置住宅申請期間共同提出申請抽籤及配售,逾期不予
受理。合併戶數最多以六戶為限,並應於合併配售申請書載明推
派其中一人為代表人進行抽籤及配售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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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置住宅抽籤及配售作業規定如下:
(一)參加抽籤及配售住宅應備文件
1、經審核准予參與安置住宅抽籤及配售之申請人或其指定之登
記名義人為安置戶,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攜
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以安置戶名義參加抽籤、配售
及簽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轉讓他人。
2、安置戶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售者,得委託代理人辦理
,代理人應攜帶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委託書、委託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供查對,代理參加抽籤及配售作
業。
3、安置戶死亡未辦竣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
,參加抽籤及配售作業,並應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
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全體繼承人無
法共推一人為代表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
(二)抽籤程序
1、抽籤作業由到場安置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
辦理,各階段抽籤結果於當階段作業結束後當場公布之。
2、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住宅配售籤二回合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請配售安置住宅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住宅配售籤:依順序籤之順序由安置戶抽出住宅配售籤,
確定配售安置住宅之順序。
3、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籤由監籤
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三)安置住宅配售規劃採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安置戶配售完成後,
再由第二階段安置戶配售,各階段對象如下:
1、第一階段:全區合法建築改良物安置戶,優先辦理安置住宅
選配。
2、第二階段:全區其他建築改良物安置戶就第一階段尚未分配
之安置住宅進行選配,至規劃之安置住宅配售完竣為止。
3、其他建築改良物安置戶不得於第一階段與合法建築改良物安
置戶合併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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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安置住宅配售程序規定如下:
(一)配售安置住宅時,安置戶應先辦理報到,並依抽籤次序自行選擇
戶別。
(二)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由次一順序之安置戶進行選配
。
(三)已過號之安置戶到場後,應即告知現場工作人員完成報到,依當
時分配次序間隔二名後選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選配時,依住
宅配售籤序位較低者優先辦理。
(四)未於當階段配售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該階段配售安
置住宅之權利。
(五)安置戶選定安置住宅後,應公布之,並將配售結果表交付安置戶
收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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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安置住宅配售完畢後,應將配售結果清冊、配售結果圖,於本府
、本市大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及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
(二)安置戶對配售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前項規定之公告期間內以書面
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配售結果於公告期
滿時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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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簽約及繳款程序規定如下:
(一)安置住宅配售總價款(下稱配售總價款)含該住宅土地、建物及汽
車停車位價款之總和。
(二)本府於配售結果公告期滿後,應通知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未依指
定期限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配售資格。因故不能親自辦理者,
應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如於簽約前死亡,由其全體繼承人檢附
繼承相關文件後,辦理簽約及後續事宜。
(三)配售總價款分兩期繳款,第一期價款為配售總價款百分之九十五
。本府於取得安置住宅使用執照後,通知安置戶檢具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所需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除經本
府同意外,視為解除買賣契約放棄配售資格。倘需向金融機構辦
理抵押貸款者,依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四)第二期價款為配售總價款百分之五。驗屋合格後,於本府指定期
限內繳納。
(五)簽約過程中衍生費用及稅費由安置戶負擔。
(六)安置戶於繳納第一期價款前提出解除買賣契約,經本府同意者,
契約解除。
(七)第一期價款繳納後,安置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契約解除,
如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應通知安置戶於解除買賣契約十五
日內辦理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予本府。
1、驗交屋程序完成前,提出解除買賣契約經本府同意者。
2、經本府通知辦理驗交屋不到者。
3、經本府指定期限繳納第二期價款逾期未繳款,經催告程序逾
七日仍未繳款者。
因解除買賣契約及辦理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所衍生相關費用及稅
費由安置戶負擔,本府應於扣除配售總價款百分之五、相關費用
及稅費後,將已繳納之剩餘價款無息退還安置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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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安置戶於繳清第一期價款後,本府應會同安置戶向登記機關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有需向金融機構貸款者,應連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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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提出申請之安置對象補償總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且配售經本
府公布之指定住宅者,配售總價款得予減收。
減收之金額以所領補償總額與新臺幣六百萬元之差值乘以百分之五十
計算,並由本府負擔。但配售總價款扣除補償總額之價額小於減收金
額時,以該價額為減收金額。
安置對象申請配售且經本府核准配售兩戶以上或配售總價款低於補償
總額者,不適用減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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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安置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後,本府應視安置住宅施工情形,以書
面通知安置戶於指定時間到場點交及接管。因故不能親自辦理者,應
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
本府於辦妥交屋手續後,應以書面通知將相關資料交付安置戶,並自
指定接管之日起由其自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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