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管理本市風景區典
藏品,提供認養典藏品並需無償管理維護,亦提供場地供捐贈典藏品
,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申請資格為自然人、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機關(構)。 |
|
三、本市風景區所轄典藏品認養及捐贈,應依本要點辦理。但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四、本要點所稱管理機關,指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
|
五、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認養:指管理機關將典藏品,交由認養人無償維護。
(二)捐贈:指無償捐贈典藏品予管理機關。
(三)典藏品:指有典藏價值之物品,包含雕塑品及藝術品等。 |
|
六、典藏品認養及捐贈委員會之組織編制及權責職掌,由本處訂定如下:
(一)組織編制:
1、本會置委員 5 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 1 人,其餘委員
3 人,均由本處遴聘(派),應包含管理機關人員及專家
學者等。
2、委員任期為 3 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 3 次為限。
3、本會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 1 人擔任主席。
4、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二)權責執掌:
1、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典藏品認養申請書及捐贈申請書審
查。
2、協助賠償罰金訂定。
3、典藏品後續維護管理方式訂定
4、其他有關典藏品建議事項。 |
|
七、申請典藏品認養者,應檢具認養申請書(如附表)向管理機關提出申
請,經委員會審查同意後,雙方簽訂認養契約,並報請管理機關備查
。
同一標的,若有二個以上認養人同時申請,管理機關得依其所提之認
養申請書召開會議審查,依其認養能力等條件審定優先順序。 |
|
八、認養人應負責事項如下:
(一)認養人應設置專人辦理認養契約約定之相關業務,該專人如有更
換,應主動通知管理機關。
(二)認養人應依下列規定,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1、自行至現場遷移典藏品。
2、維護典藏品外觀,避免遭受人為或天然災害毀損。
3、每季拍照回傳典藏品照片予管理機關。(若認養前二年都如
期回報正常,經管理機關同意,可由每季改為每年拍照回傳
典藏品照片予管理機關。)
4、其他經認養人與管理機關協商同意事項。
(三)認養期間,倘因認養人就該認養標的之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第三人或管理機關遭受損害者,第三人或管理機關得要求認養
人立即改善或負賠償責任,賠償罰金由委員會另訂定。對第三人
之損害賠償,若由管理機關先行支付者,管理機關對認養人有求
償權。 |
|
九、典藏品得申請延長認養期限,認養人應於認養契約屆滿前一個月提出
申請,經委員會審查同意後辦理續約。 |
|
十、認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機關得隨時終止契約,認養人不得異
議,且不得要求賠償或補償:
(一)擅自出租、出借或轉讓認養標的予他人認養。
(二)認養人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契約約定之
情形,經管理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之重大違規事由。
(五)政府因業務或公共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必須收回。 |
|
十一、申請典藏品捐贈者,應檢具捐贈申請書(如附表)向管理機關提出
申請,經委員會或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無償遷移典藏品至指定
位置。 |
|
十二、捐贈人應負責事項如下:
(一)無償遷移捐贈典藏品至指定位置。
(二)其他經捐贈人與管理機關協商同意事項。 |
|
十三、本要點經本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