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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ONE HOW SPACE一號空間地方創生基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青公字第112000801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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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所轄ONE HOW SP
    ACE 一號空間地方創生基地使用管理,推廣地方創生理念並扶植地方
    創生業者,推動地方創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三、本要點所指的場地係ONE HOW SPACE一號空間地方創生基地營運空間、
    多功能交流區、多功能教室、商品寄售商店及其相關設施或設備。
四、營運空間及寄售商店以地方創生相關公司或團隊優先申請使用,多功
    能交流區及多功能教室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
五、申請租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依規定簽定契約並
    繳納場地租金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申請。
六、申請租用本場地方式如下:
    (一)營運空間及寄售商店之申請須由本局成立遴選委員會審查遴選後
        始得進駐。
    (二)多功能交流區及多功能教室採預約制。
    場地租金收入,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本局確認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無毀損、
    滅失,並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
    還。
七、營運空間及寄售商店之租借須訂定租賃契約書,相關場地費用須依本
    局訂定之場地租金表繳納(如附表)。
    本局辦理之活動,免收場地租金。
八、申請租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簽約者,得終
    止契約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
    (一)有違反法令,或有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契約終止者,已繳納之費用不
    予退還。
九、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
    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租金相關費用。
十、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場地所屬範圍內擅自張貼宣傳標
        誌。
    (二)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私自外接本場地之電器設備。
    (三)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所需工作人員及相關布置、接待、錄
        音等工作事項,由使用人自行處理。
    (四)本局就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內之各項物品,含自備之器材、
        設備、布置品及私人物品等,均不負保管之責。
    (五)本場地全區禁菸,違者依法檢舉申報。
十一、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應合於使用常規,並負善良
      管理人之責,如有毀損,申請人應負擔修復費用,如係滅失,申請
      人應照價賠償。
十二、本要點就本場地所訂之使用規範須於第七點第一項之租賃契約中規
      範,並得視實際需求增加相關約定。
十三、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設備完畢時,應回復原狀;申請人
      未回復原狀者,本局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項代為履行之費用,本局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
      ,應予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