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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應用本局婦幼
福利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各機關(構)、單位操作使用及
權限授與,以落實資訊安全,防止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民眾隱
私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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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婦幼福利資訊系統:指本局為辦理婦幼福利業務所開發之相關資
訊系統,匯整直接取得及由第三方資訊中介服務查調蒐集之資料
。
(二)使用單位:指本局及其他經本局核准使用第一款系統之機關(構
)。
(三)連結作業:指應用本局開發查詢婦幼福利資訊相關資料之應用程
式介面(以下簡稱API ),並以線上資料查詢、檔案傳輸或API
系統介接為連結作業資料提供方式。
(四)連結機關:指向本局申請並經同意後以線上資料查詢、檔案傳輸
或API 介接方式取得婦幼福利資訊之公務機關。
(五)連結機關管理者:指連結機關指派之專人,負責連結作業相關行
政及管理事宜。
(六)使用者:指為辦理各項福利相關業務且經本局核准使用本系統之
終端使用人員。
(七)業務權責單位:指本局對該管業務及婦幼福利資訊資料有管理、
保存權責之主責單位。
(八)系統管理者:指本局負責資訊業務,辦理系統管理作業,以維持
系統正常運作之人員
(九)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
資料及文書檔案資料之集合。
(十)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
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十一)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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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作業如下:
(一)使用單位連線管理:本府網域外之使用單位連線,需向本局業務
權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本局審核通過後,使用單位得向本府智
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申辦防火牆通訊埠開通作業。
(二)連結作業管理:
1、連結機關須依連結作業資料提供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2、連結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執行
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提出需求資料項目,並應於達成蒐集
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處理、利用所連結取得之資料。
3、經本局核可後,始提供申請連結機關介接。
(三)帳號管理:
1、各使用單位人員如欲使用本系統,應依照本局規定之程序提
出申請,使用者因職務異動或離職等因素而需調整權限或停
用時亦同。
2、業務權責單位應由該管業務承辦人負責辦理系統使用申請及
帳號管理事宜。
(四)登入本系統後,若需暫離座位或不需使用系統,應主動登出。
(五)使用者應自行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並應定
期更換密碼。
(六)使用者因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而致第三人權益受損時,由使用者
負相關責任。
(七)本系統內資訊資料及產製之檔案限於公務使用,使用者需妥善保
管、審慎使用,所列印資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
並不得為非法查詢、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妨害個人資料檔
案之正確。
(八)使用者之業務主管應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防範不法及
不當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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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核作業如下:
(一)使用單位主管或系統管理者,發現未依本作業規定之情事,應通
知本局政風單位處理。
(二)每年執行帳號清查至少一次,已無使用需求之帳號,由系統管理
者廢止該帳號之使用權限。
(三)本局辦理查核作業時,受查單位應派員配合辦理,並備妥業務人
員清冊及提供相關查核資料。
(四)各使用單位及連結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用
婦幼福利資料,如經本局查核發現顯有異常者,經本局通知依限
期提出說明及改善措施,並應配合實地稽核。
(五)各使用單位及連結機關應配合本局定期及不定期執行督考稽核,
不得規避或拒絕。連結機關如有外部委託或複委託機關者,該受
委託或受複委託機關應依連結機關通知,提出相關事證,並派遣
人員至受稽核之連結機關併同接受督考稽核,或接受本局至該受
委託或受複委託機關進行督考稽核,經查核有缺失應立即改善。
(六)本局業務科委外單位及他機關如有違反本規定或經查核有應改善
事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未依限完成改善者,本局得暫停其
使用作業。完成改善事項後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可使用
本系統。
(七)連結機關如欲終止連結作業,應於終止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
局。
(八)使用單位應配合桃園市政府、本局政風及資訊單位查核使用情形
,經查核有缺失者,應立即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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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責任:未依規定使用本系統資料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
依相關法規負行政或刑事責任。使用者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局
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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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規定未規定者,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院訂定
之相關資訊安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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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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