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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國際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經營管理督導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原產字第113008046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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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及考核國際原住民族文化
    創意產業園區(下稱產創園區)各項事宜,特設桃園市政府國際原住
    民族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經營管理督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產創園區營運政策、未來發展與經營管理問題等諮詢及建議事項
        。
    (二)年度營運績效評估及優先訂約考評審議。
    (三)依契約應履行之內容進行經營管理、查核項目及績效評估標準之
        審議。
    (四)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可歸責或不可歸責之重大事項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市副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下稱原民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法律專家學者一人。
    (六)財務會計專家學者一人。
    (七)企管行銷專家學者一人。
    (八)原住民族文化專家學者二人。
    (九)其他經本會討論納入之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本府人員兼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本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公開於原民局資訊網路;有變更或補充者,
    亦同。
    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之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如委員意見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議決事項於簽奉本府核定後,以本府名義送請受託營運單位或相
    關單位辦理。
    前項會議出席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
    數二分之一。
五、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原住民族委員會或有關機關
    出席協助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託營運單位或利害關係人列席
    說明。
六、本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執行小組承辦本會幕僚業務,組長由原民
    局產業發展科科長兼任;由原民局局長指定原民局現職人員一人兼任
    執行小組秘書及一人至二人兼任小組成員。
    開會時,上開工作執行小組成員(含兼任小組成員)應至少二人全程
    出席會議。
    產創園區受託營運單位營運績效評估、查核、重大事項及優先定約考
    評作業程序或其他有關營運管理之事項,由工作執行小組擬定小組意
    見,送本會審議。
七、本會委員及工作執行小組成員之迴避與行為規範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九條規定。
    本會會議召開時,應先提醒各委員,如有應行迴避情形者,應自行迴
    避;如發現有未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委員或工作執行小組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辭職,未主動辭職者,應予解職(聘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分別支給
    出席費、交通費或審查費
九、委員及參與績效評鑑、優先定約考評工作之人員因經辦、參與會務而
    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除公
    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定作業完成後亦同。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