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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作業依據:
一、房屋稅條例第 22 條。
二、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16 條及第 18 條。
三、財政部 105 年 4 月編印房屋稅稽徵作業手冊第六章第二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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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目的:統一規範房屋稅即予開徵作業程序,提升服務品質及行政
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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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作業單位:總(分)局房屋稅、契稅及資訊科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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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時間:全年度經常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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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適用範圍:
一、依契稅條例第 2 條規定申報案件。
二、非經契稅申報案件(如屬繼承、合併、自益信託等非契稅申報案
件,可由申請人申請免即予開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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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作業程序:
一、一般案件:總(分)局房屋稅承辦單位每日上午( 10 時)及下
午( 14 時),由各服務區依契稅申報建檔完成案件,執行隨課
造單作業後,臨櫃申報案件由契稅承辦單位列印房屋稅繳款書送
交納稅義務人。網路申報案件,則可由納稅義務人於網路申報平
台自行列印房屋稅即予開徵繳款書。
二、快速發單案件:總(分)局房屋稅承辦單位接獲契稅承辦單位通
知應快速發單案件,即配合辦理即予開徵作業(以 10 分鐘完成
作業為原則),由契稅承辦單位列印房屋稅繳款書送交納稅義務
人。
三、房屋稅定期開徵期間(含截檔前後)案件核稅作業:
(一)開徵截檔前作業:總(分)局契稅承辦單位,應依資訊科每
年訂定「房屋稅開徵作業預定表」正式核稅日期前一日,完
成登錄已收件之契稅申報案件核稅作業,以利房屋稅承辦單
位於正式截檔核稅前,完成即予開徵,及資訊科執行契稅或
即予開徵之房屋稅未完納案件,強迫回註房屋稅為新納稅義
務人名義、課稅月數等作業。
(二)開徵截檔後作業:房屋稅定期開徵截檔後至當年 7 月 15
日前移轉案件,房屋稅以不辦理即予開徵為原則(法拍案件
除外),如納稅義人申請即予開徵者,房屋稅承辦人得依申
請重新計算房屋稅應納稅額、釐正房屋稅徵收檔並重行辦理
寄送房屋稅繳款書等作業。
(三)開徵後作業(每年 7 月底前):資訊科應就執行前項強迫
回註案件,產列契稅或房屋稅未完納案件清單,供房屋稅承
辦人查核運用,經確認未繳納(或已完納稅捐未向地政機關
辦理建物變更所有權人登記)案件,應辦理房屋稅籍主檔及
定期開徵納稅義務人名義回復為原房屋納稅義務人,重行辦
理寄送房屋稅繳款書作業。
四、完稅審查:
(一)平時作業:
1.臨櫃完稅:總(分)局契稅承辦人員應查移轉房屋之即予
開徵(欠稅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有無完納,並於契稅繳款
書「收據聯」及「收據副聯」之房屋稅完稅核章欄位填註
「截至○年○月無欠繳房屋稅」並核章及加註日期戳後發
還送件人。若稅務管理系統之房屋稅徵銷檔尚未銷號,其
查核完納方式如下:
(1)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需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及經收人員
之章戳。
(2)便利商店(房屋稅繳納金額 2 萬元以下):商店收款
之章戳及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或收執聯)。
(3)使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至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paytax.nat.gov.tw):至該繳稅服務網站,
選取查詢繳稅記錄,於查核定類稅款繳稅紀錄查詢,點
選繳款類別為房屋稅,輸入房屋稅繳款書銷帳編號等資
料,輸入確認後即可查詢有無完納。
2.地政事務所駐點櫃臺完稅:由駐點人員依本局「派駐地政
事務所設置服務櫃臺辦理地方稅查欠及完稅作業要點」辦
理。
(二)房屋稅定期開徵(截檔後)期間作業:為簡化移轉案件查欠
流程,每年定期開徵截檔後至當年 7 月 15 日前移轉案件
,申請人以完納當年期房屋稅稅額為原則,其餘完稅審查方
式同平時作業。如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申請即予開徵,房屋稅
承辦人即應辦理分算,交寄重核後之房屋稅繳款書予新、舊
房屋所有權人繳納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