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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衛照字第113008937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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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長
    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本市一般護理之家及機構
    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住宿式長照機構)收費標
    準核定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一般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收費標準不得違反本原則規定。
三、本市一般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項目內容及收費基
    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收費:
    (一)因特殊情況,無法依本原則收費標準收費。
    (二)經本府核定後,欲變更收費項目、項目內容及收費基準。
四、本市一般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收費標準,依附表規定核定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