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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績優體育學生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榮獲優異成績
為市爭光,提升本市運動競技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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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應於比賽日前設籍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之在籍學生並就讀本市
各公私立高中、國中及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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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範圍如下:
(一)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六名者。
(二)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
青奧)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三名者。
(三)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正
式競賽項目獲得前三名者。
(四)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正
式競賽項目獲得前三名者。
(五)參加國際學校體育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中運
)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三名者。
(六)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
得前三名者。
(七)參加東亞運動會總會主辦之東亞(青年)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
得前三名者。
(八)代表本市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
錦標(盃)賽獲得前三名者。
(九)代表本市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亞
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二名者。
(十)代表本市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
正式錦標賽獲得前三名或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二名者。
(十一)代表本市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
亞洲青年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二名者。
(十二)本市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世界少棒聯盟、美國小馬聯盟主辦之
棒球錦標賽(含亞太區)榮獲前三名者,惟亞太區僅獎勵獲前
二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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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際或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定義及國家數限制:
(一)符合第三點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國際或亞洲各級各類運動競賽之主
辦單位,以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GAISF )所屬之國際單項
運動總會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GAASF )所屬之亞洲單項
運動協會為限。
(二)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以最近一屆奧林匹克運動
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全國及全民運動會等舉辦之正式
競賽單項運動項目為限。
(三)獲獎組別之實際參賽國(地區)數應達不同六國(地區)及六隊
以上,會前賽、資格賽或初、複成績不予給獎,並以決賽最終成
績頒予本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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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基準:
(一)符合第三點各款之競賽獎勵金發給基準如附表。
(二)選手於同一賽會同時獲得個人賽及團體賽之給獎資格者,分別給
予獎勵;另參加第三點各款合併舉行之比賽,同時獲得給獎資格
者,擇一比賽給予獎勵。
(三)獎勵人數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比賽期間未出場比賽者不予補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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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由就讀或組隊學校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教育局
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正本。
(二)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當學期註冊章。
(三)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牌)影本。
(五)比賽紀錄表或出場比賽紀錄影本或足資證明參賽組別之國家(地
區)數等資料。
(六)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出國公函影本及出國人員名冊或國手當選證書
影本。
(七)符合第三點第八款至第十二款規定者,除上述資料外,應加附競
賽規程或秩序冊影本。
前述資料若為原文,應檢附合格翻譯社之中文譯本。
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均需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申請單位承辦
人員職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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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本要點之獎勵金應於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上述資料向本府教
育局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獎勵金之權利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經通知申請單位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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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廢止或撤銷原核定
補助;涉及犯罪嫌疑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該人員二年內不得申請
本要點之補助:
(一)不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
(二)以虛偽、不實資料、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獎勵金者
。
(三)發生有辱團體、個人之不名譽情事、違背運動精神之情事或有損
國家形象者經查屬實者。
經本府廢止或撤銷原核定補助者,應於收到繳回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
,向本府辦理繳回事宜;屆期未繳回者,除由本府依法催繳外,並不
再受理該人員有關本要點規定之申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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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
限。必要時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或停止辦理本要點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