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縣政府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 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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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外,應 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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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 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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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 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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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未滿十五歲學童於假日及非上課期間,須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方得 進入普通級電子遊戲場。 未滿十八歲之學生,於上課時間,禁止進入普通級電子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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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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