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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團隊良好形象,貫徹杜絕酒後駕
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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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
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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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對所屬員工加強宣導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其依刑
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要點等相關法令所應負之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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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員工酒後駕車,應按其情節輕重,依附表所定之懲處基準核予
懲處。
前項情形,主管人員如有監督考核不周之事實,各機關得依違失情節
輕重,依本府獎懲要點相關規定,予以適當懲處。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對於所屬員工酒後駕車另定更為嚴格規範
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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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行
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
員則應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單位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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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員工有酒後駕車行為者,應列為當年度考績(核)評定之重要
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