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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兼顧消防勤業務順利運作及
協助消防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以安定其工作及生活,依公務人員陞遷
法及施行細則並配合相關之考試分發作業,建立本局消防人員請調服
務地區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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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調:包含統調及商調。
(二)統調:包含一般請調及特殊困難請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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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調其它消防機關作業如下:
(一)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辦理一次,須在本局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
並符合第十一點規定,依年資、考績造冊,陳請局長核定後辦理
。
(二)前項服務年資計算自任本局職務第一筆銓敘審定先予試用或合格
實授日起,上半年計算至二月底、下半年計算至九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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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統調作業配合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辦理,並
依消防署當年度規劃時程辦理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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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請調依消防署統調規定資績計分滿二十分以上符合統調資格者,
經甄審委員會審議後,陳請局長核定當年度同意統調之資績計分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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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特殊困難因素(以下稱特困事由)之一,並以申請請調特困事
由之戶籍所在地消防機關為限:
(一)因不可抗力之突發事故致父母、配偶或子女重大傷亡者。
(二)父母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證明,
且同一戶籍地內無其他兄弟姊妹可為照顧,經查證屬實者。
(三)個人或家庭遭遇下列重大特殊事故之一,非請調不足以解決:
1、子女就讀特殊教育學校,需就近照顧者。
2、夫妻離異或配偶亡故,需就近照顧國中學齡以下子女者。
3、配偶或未婚子女,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
度或極重度證明者。
(四)育有三個以上國中學齡以下子女,需就近照顧者。
(五)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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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困難請調作業如下:
(一)依第六點第一至四款請調者,由人事室書面審查並經甄審委員會
審議後,陳請局長核定。
(二)依第六點第五款請調者,由各大隊初審時確實依請調規定嚴格審
核,且當事人須至甄審委員會列席說明,經甄審委員會審議後,
陳請局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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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符合特困事由者,得優先列入統調名單;若統調理由較前述特困事
由更為重大、急迫者應先以口頭或書面報告單位主管,經各大隊查詢
訪視屬實者,本局將個案特別協助統調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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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統調:
(一)資績總分合計未滿二十分者。
(二)年齡滿五十歲以上者。
(三)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三年考績列乙等者。
(四)最近五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五)最近五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者。
(六)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
(七)最近五年內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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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九點規定限制,並得優先列入統調名單:
(一)符合第六點規定特困事由請調者。
(二)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五年以上,請調其設籍所
在地消防機關。
(三)父母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十年以上,且年滿六
十五歲,請調其父母設籍所在地消防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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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為統籌消防人力,並避免浪費訓練資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須在本局連續服務滿一定年限,始得予以外調:
(一)依商調、一般請調及依第六點第五款請調者:
1、取得高級救護技術員證照者,須在本局連續服務滿三年,
始得申請外調。
2、取得救助訓練資格人員:自取得資格起須在本局連續服務
滿二年,始得申請外調。
3、特搜人員:自調入特搜隊任職日起,須在特搜隊連續任職
服務滿三年,始得申請外調。
4、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人員:參加內政部消防署舉辦之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訓練班,自取得合格證書起須在本局連續服務
滿二年,始得申請外調。
5、其他參加局外或本局自辦之訓練,依其訓練規定。
(二)前款服務年限發生競合時,僅就限制調動年限較長之規範即足
以涵蓋其他資格者,則僅用一個規範評價。若未發生競合時,
則逐一評價其限制調動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