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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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業務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46231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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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玖、教育訓練
三十三、宣導法制觀念,辦理教育訓練應依照下列原則:
(一)利用各種管道。
(二)除投稿消防月刊宜以短篇論文形式呈現,利用其他管道宣導
時,宜以具親和力之用語配合案例簡介。
(三)宜於讀書會時聘請專家學者。
(四)符合聽眾之需求。
三十四、辦理教育訓練之頻率如下:
(一)聘請講師為一年一次。
(二)其他管道總計為每月至少一次。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