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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05000748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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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登錄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組織登錄工作,特訂定本須知。

二、登錄對象為本市民間志願組織,且其成立之宗旨及從事之工作屬民防
  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
  法第八條規定之執行災害搶救、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等項目者
  。但本府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編組設立之義勇消防組織,依其相關法
  令辦理。

三、申請登錄為本市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本府為之
  。

四、申請登錄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成員名冊(如附件二)。
  (四)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訓練單位、訓練日期、課程名稱及時數
    、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及發證有效期限)。
  (五)年度工作計畫。
  (六)專業訓練合格證明: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出具之專
    業訓練證明。
  (七)切結書(如附件三)。
五、本府得設置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審查小組)審查申請登錄組織或團體資格及已登錄組織或團體之廢
  止、撤銷等事由(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擔任或
  指定,其餘委員由本府消防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或由本府消防局
  主管中派兼之;審查小組遴聘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
  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查小組於有申請登錄案件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其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各委員於審查案件遇有涉自身利益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
  避者,主席應請該委員迴避。
六、登錄審查合格發給之登錄證書分為下列五類:
  (一)水域救援類(水上救生、潛水救援、急流救生)。
  (二)山域搜救類。
  (三)陸域救助類。
  (四)緊急救護類。
  (五)其他類。

七、登錄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得檢具下列文件申
  請展延三年:
  (一)申請書。
  (二)成員名冊。
  (三)登錄(認證)期間複訓合格證明(訓練單位、複訓日期、複訓課
      程、複訓時數及相關資料等紀錄)。
  (四)登錄證書正本。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