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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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警察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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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
通行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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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者,應於五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轄區警察分駐(派出)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
前項申請應由轄區警察分局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使用道路以二日為限,申請人應於核准使用時間截止前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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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者,應保持交通順暢,於適當距離裝置警
示燈,確保交通安全,且不得影響居住安寧。
搭棚之鐵柱、樑木、鋼管、桌椅或其他器物,不得超出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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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因天然災變、重大事故,或為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必要,轄區警察
分局得廢止核准或變更原核准之時間、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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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未依本辦法申請使用道路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經轄區警察分駐(派出)
所責令立即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仍未辦理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或其他相關法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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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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