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停徵及退費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市指定清除地區內自來水用戶得申請停徵自來水
費附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稱清理費):
(一)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並取得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者。
(二)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自行載運至合法之公民營廢
棄物處理機構,並取得同意處理之證明者。
前項清理費停徵期間,以核准日期為始日,以合約日期、進場許可期
限及清除許可證期限之最近期限為末日。 |
|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所
轄各區中隊(以下稱清潔稽查中隊)提出申請:
(一)停徵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最近一期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或繳費證明。
(三)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契約書及清除許可證正
本或影本;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免附。
(四)處理廠(場)進廠(場)同意文件。 |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還清理費:
(一)本府核准停徵清理費前,已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清除、處理者。
(二)經本府核准停徵清理費後已徵收者。 |
|
五、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清潔稽查中隊申請退還清理費:
(一)退費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核准停徵清理費之公文或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之清除處理契約書正本或影本。
(三)退費期間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或繳費證明。
(四)退費期間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開立之統一發票。
(五)退費期間廢棄物遞送聯單或廢棄物妥善處理文件。
(六)滙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
|
六、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停徵、部分停徵或退還清理費。 |
|
七、本要點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應於空白處加蓋與正本相符之字
樣及申請者印章;必要時,受理單位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