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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遺失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秘字第104001676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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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館舍範圍拾得之遺失物(
  以下簡稱遺失物),依民法及有關遺失物之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於本局館舍範圍拾得遺失物者(以下稱拾得人),依民法第803
  條規定,應告知本局服務台值勤人員並將遺失物交存。
三、服務台值勤人員應將拾得人、遺失物等相關資料登記於遺失物招領登
  記單(如附件一)並請拾得人簽認,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資料不全或拒不簽認者,應請其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並妥為告
  知原因。
四、本局相關人員將善盡保管遺失物之責任並予以編號管理,惟不負損壞
  賠償責任。
五、遺失物如記載有失主聯絡方式,服務台值勤人員應主動通知領取並以
  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六、遺失物如為價值高於新台幣500元以上之現金或貴重物品,應送交
  本局政風室保管,其餘物品鎖放於服務台之失物招領箱。
  若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由本局駐衛警察將遺失物交存
  於警察機關。
七、民眾如發現有物品遺失時,可至服務台詢問並填寫遺失物協尋登記單
  (如附件二)。
八、民眾認領遺失物時,應出示其為遺失物所有權人之相關證明及身分證
  明文件,並於登記單簽收後,方得交予領回。如委託他人代為領取,
  應由代領人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如附件三)並為登記後,交
  予領取。
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
  本局將通知拾得人(不包括本局員工)領取。
  拾得人自通知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本局得依民法規定處理,拍賣所
  得價金全數解繳市庫。
十、本局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現遺失物並依本要點妥善處理者,由遺失物業
  務承辦人視情節簽請依規定予以獎勵。未依規定處理者,專案簽報懲
  處,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