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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館舍範圍拾得之遺失物(
以下簡稱遺失物),依民法及有關遺失物之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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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於本局館舍範圍拾得遺失物者(以下稱拾得人),依民法第803
條規定,應告知本局服務台值勤人員並將遺失物交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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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台值勤人員應將拾得人、遺失物等相關資料登記於遺失物招領登
記單(如附件一)並請拾得人簽認,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資料不全或拒不簽認者,應請其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並妥為告
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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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相關人員將善盡保管遺失物之責任並予以編號管理,惟不負損壞
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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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遺失物如記載有失主聯絡方式,服務台值勤人員應主動通知領取並以
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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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遺失物如為價值高於新台幣500元以上之現金或貴重物品,應送交
本局政風室保管,其餘物品鎖放於服務台之失物招領箱。
若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由本局駐衛警察將遺失物交存
於警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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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眾如發現有物品遺失時,可至服務台詢問並填寫遺失物協尋登記單
(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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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眾認領遺失物時,應出示其為遺失物所有權人之相關證明及身分證
明文件,並於登記單簽收後,方得交予領回。如委託他人代為領取,
應由代領人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如附件三)並為登記後,交
予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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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
本局將通知拾得人(不包括本局員工)領取。
拾得人自通知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本局得依民法規定處理,拍賣所
得價金全數解繳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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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現遺失物並依本要點妥善處理者,由遺失物業
務承辦人視情節簽請依規定予以獎勵。未依規定處理者,專案簽報懲
處,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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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