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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學生適性教育,並促進國民中小
學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順利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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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源班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服務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一)經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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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源班教師應提供特殊教育之教學與輔導、諮詢與支持及協調與整合
資源等服務。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資源班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工作。
(二)與普通班教師、家長、行政人員、學生及相關人員合作,共同擬
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提供學生適性之課程、教學、評量、輔導
與轉銜服務等。
(三)協助整合校內外教育及相關資源。
(四)協助辦理普通班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前輔導與評量鑑定。
(五)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人員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與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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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源班實施內容如下:
(一)直接服務: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包含課程設計、教材編
選、教具製作、教學、評量、行為與生活輔導及轉銜服務等。
(二)間接服務:對普通班教師、家長與同儕提供諮詢、親職教育及協
助推動融合教育等。
(三)個案管理: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建立個案資料、必要時報請學
校召開個案會議、進行轉銜與追蹤、連結校內外資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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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源班每班教師編制、服務學生人數及服務學生人次如下:
(一)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教師員額編制國小每班二人,國中每班
三人。
(二)資源班每班服務學生人數國小以十六人為原則,國中以二十四人
為原則。
(三)資源班每班每名教師每週服務學生最低為五十一人次。服務人次
未達最低標準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
會)審議通過後,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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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應聘任具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資源班教師
配合教學需求應進修學科專長、鑑定評量及特殊教育專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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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一)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四十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
授課節數不得低於五十節,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桃
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辦
理。
(二)教師每節授課分鐘數比照該教育階段普通班每節授課分鐘數。
(三)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需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授課時,應
對等補足節數。
(四)資源班教師每週入班支援教學之時間得計入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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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源班學生每週上課時數以不超過普通班每週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為
原則,其排課原則及方式如下:
(一)排課原則
1、教務處排課時應提供資源班優先排課之協助,並兼顧學生在
普通班與資源班課程銜接及完整性。
2、排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並經特推會審議通
過。
(二)排課方式
1、抽離方式:指利用原班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抽
離課程視學生個別之需求,以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
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為主,並採該學習領域全部抽離為原則。
2、外加方式:指利用學生升旗、早自修或課後時間等非正式上
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則。
3、入班支援教學方式:指與普通班教師協調於適當課程時段進
入普通班對學生進行教學或輔導,以協助學生在普通班中之
學習參與、生活適應、情緒管理及人際互動等;其課程應訂
定有入班協同教學、合作教學或提供學習輔導等具體作法之
入班支援教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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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源班課程規劃與教學方式規定如下:
(一)課程規劃原則
1、課程設計應依據學生需求,參照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
並與普通班教師、家長及相關人員討論。
2、課程內容得依據普通班課程或能力指標進行簡化、減量、分
解、替代、重整、加深或加廣等調整。
3、根據學生需求提供相符之學習策略、社會技巧、溝通訓練、
職業教育、定向行動等特殊教育課程。
4、定期評估課程之適切性,必要時應調整課程目標與內容等。
(二)教學方式
1、教學方式以小組教學為原則。
2、資源班教師應將相關專業人員之建議融入教學活動,並定期
與普通班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討論學生之學習情形與成效。
3、校內同時設有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或資優資源班者,必要
時應依特殊學生需求與目標安排課程與學習場所,並與其他
教師以合作教學及輔導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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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資源班學生評量與成績考查如下: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得採用紙筆評量、檔案評量、
觀察評量、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得就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
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其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
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必要時應經特推會審議。
(四)學生成績評量範圍為學習領域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習領
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其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比依
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
(五)平時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1、抽離式課程由資源班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查,並
應將考查結果與原班教師商議,以作為該生該學習領域之平
時成績。
2、外加式課程由原班任課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查,
並應將考查結果與資源班教師商議,以作為該生該學習領域
之平時成績。
(六)定期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1、學生之定期評量應以使用原班試題為原則,必要時應提供學
生所需之相關試題調整或試場服務,服務內容為延長考試時
間、口語作答、電腦作答、提供獨立考試空間、試題報讀服
務、放大試卷、點字卷、提供輔具等。
2、學生因障礙特質無法適用原班試題考試,可採用資源班試題
或多元評量方式,其原班定期評量成績應依學生能力水準及
其於原班之相對位置調整,並應將定期評量成績與原班教師
商議;必要時經特推會審議後得僅採資源班定期評量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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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資源班教師人力調整原則如下:
國小資源班每班服務學生人數未滿八人,或每週每班服務學生未達
一百二十人次;國中資源班每班服務人數未滿十六人,或每週每班
服務學生未達一百五十人次,本府得視需要協調該校人力至他校支
援教學輔導或教育行政工作,其服務內容與權利義務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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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及設備:
(一)新設資源班由本局編列開辦費,以購置資源班所需之設備及教
材教具等。
(二)現有資源班得由本局每年編列相關經費,以添購資源班所需之
設備及教材教具等。
(三)學校應考量資源班運作需求,按規定編列特殊教育經費,並專
款專用。
(四)學校應依資源班需求於學校總體預算中編列充實設備之資本門
及經常門經費。
(五)資源班每班應至少設有一間專用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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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輔導與考核:
(一)學校每學期應將班級數、學生數、師資、教師課表、教師授課
節數與學生上課節數提交特推會審議,並報請本局備查。
(二)本局得配合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輔
導資源班之運作成效。
(三)各校資源班運作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執行成效不
彰之學校由本局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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