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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九條規定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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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經錄取人員(以下簡稱學員)
,應參加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之儲備訓練(以下
簡稱儲訓)。
儲訓成績合格者,由本局核發儲訓合格證書,分別取得本市市立國民
中小學校長、主任之候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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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儲訓課程如下:
(一)校長儲訓:團體動力課程、專業課程、實務課程、教育參訪、分
散實習及本局行政實習。
(二)主任儲訓:團體動力課程、專業課程、實務課程、教育參訪及分
散實習。
校長甄選錄取人員之行政實習成績不合格者,得向本局申請下一學年
重新行政實習,未提出申請或重新行政實習不合格者,取消校長甄選
錄取資格。
前項儲訓期間,准予以公假參加。
主任甄選錄取人員儲訓合格後於五年內(以儲訓合格後之下學年度開
始計算)未獲聘擔任主任者,須重新參加實務課程,始獲得本市主任
候用人員資格。
儲訓相關課程辦理方法,由本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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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應於儲訓規定時間向儲訓承辦學校報到接受訓練。其自願放棄受
訓資格或申請延訓者,應於儲訓報到日前函報本局核准。
前項申請延訓人員,申請儲訓時應檢具本局核准延訓公文,並於下年
度八月底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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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員因故未能參加儲訓課程應函報本局核准,請假離班時段(不含休
息時間)由儲訓承辦學校計入儲訓課程缺席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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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於儲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併計其他請假離
班時數累計超過儲訓課程總時數(不含本局行政實習)百分之十
五。
(二)前款以外之事由,請假離班時數累計超過儲訓課程總時數(不含
本局行政實習)百分之十。
(三)未依規定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之曠課時數累計超過儲訓課程總
時數(不含本局行政實習)百分之五。
(四)於本局行政實習期間不合格者。
前項考核方式和及格標準由本局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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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次期申請重訓,未於次期提出申請或重訓
不合格者,取消校長主任甄選錄取資格:
(一)依第六點規定退訓者。
(二)儲訓成績不及格者。
重訓費用由受訓學員自付。但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
等事由請假離班時數累計超過儲訓課程總時數(不含本局行政實習)
百分之十,且併計其他請假離班時數累計超過儲訓課程總時數(不含
本局行政實習)百分之十五,經退訓者,無須負擔重訓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