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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
學生鑑定及輔導事宜,協助其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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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本市年滿六歲至十五歲國民教育階段,除視覺
、聽覺、語言障礙以外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並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完全無法對刺激作回應。
(二)雖提供輔具或專業服務仍無法在學校接受教育。
(三)學習環境經調整後仍無法在學校接受教育。
(四)因重大傷病、身體病弱、器官缺損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到校上課有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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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在家教育流程如下:
(一)學生父母、法定監護人或設籍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鑑輔會申
請鑑定安置。
(二)鑑輔會遴派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供專業評估之建議,提交
鑑輔會綜合評估。
(三)經鑑輔會鑑定在家教育者,由本府教育局以書面通知父母、法定
監護人及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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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應於在家教育學生鑑定安置核定後一個月內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且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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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家教育學生學籍比照一般學生學籍管理,學校應依在家教育學生實
際生理年齡編入適當年段班級,並計入該班級學生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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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家教育學生之輔導人員得為設籍學校班級導師、巡迴輔導教師及相
關專業人員,接受輔導之內容及次數得依學生能力及狀況於個別化教
育計畫會議定之(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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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家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由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訂定評量方式及計
分方法,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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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置於非本市之醫療院所或教養機構之在家教育學生,由所在縣市提
供學生巡迴輔導服務。但該生學籍、成績評量及福利補助等,仍由設
籍學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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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家教育學生依本市各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取得該階段畢業或修業
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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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家教育學生之班級導師及巡迴輔導教師應主動進行安置適切性評估
,並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中討論,如有重新安置需求,得由學生父
母、法定監護人或學校向鑑輔會申請重新鑑定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