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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展志願服務,提
供里環保志工小隊執行環境清潔活動時所需之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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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本處所運用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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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
(一)具二十名以上環保志工、每月至少服務一次且配合當年度環境清
潔日或本處指定之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三次以上及設有金融機構專
款專用帳戶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二)每隊每月新臺幣一萬元,當年度上限新臺幣十二萬元,各月間得
相互流用。
前項規範服務之次數,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視情況彈性調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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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用途及限制如下:
(一)環境清潔及宣導活動之膳費及茶水費補助基準如下:
1、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桌餐每餐每桌最高
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2、茶水費每人每次執勤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元。
(二)購置服勤用之相關工作服裝、執勤裝備、清掃用具或環保用具等
(購置物品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研習計畫:
1、研習目的應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節能減碳、資源回收或
環境教育等相關活動。
2、每隊每年最高核銷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應用於活動講師費
、活動保險、教材教具、印刷費、場地佈置、膳費或車資等
(如附表)。
3、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研習計畫申請表。
(2)研習計畫書。
(3)經費審核表。
(4)成果概況表。
(5)黏貼憑證用紙。
(四)其他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有關,經本處審查同意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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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二)
1、運作經費申請表。
2、清潔維護計畫書。
3、清潔維護計畫審核表。
4、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案得向本處各區中隊提出,經本處依規定審查同意
後據以辦理,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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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處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但因天災、事變或突
發事件,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而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
行期間及進度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詳述理由報本
處審查,經本處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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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核銷程序:經費核銷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資料送本處辦
理:(如附件三)
(一)領據正本。
(二)支出憑證簿。
(三)憑證黏貼用紙。
(四)每月成果概況表(含簽到表)。
(五)其他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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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本處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有未如期辦理及核
銷相關作業、運作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規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
補助一年至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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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處審核結果予
以刪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
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經費繳回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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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