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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鎮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接受莊垂房先生親友捐款,設置獎學
金專戶獎勵本區高級中等以上清寒學生進德修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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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籍本區滿六個月以上且持續在籍,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不包含國
中新生)、高中職、專科、大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
金: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
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已申請或領取者本所得取消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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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公費待遇者。
2、已領有其他同額以上獎學金者。
3、就讀研究所或進修學校學生不在本獎學金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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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獎學金每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十名,每名新臺幣五仟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十六名,每名新臺幣三仟元。
(三)國中組: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二仟五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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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
校初審後於本所規定之申請時間內送本所民政課彙整;逾期或個別申
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總成績證明一份(應有未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
上處分紀錄)。
(三)新式含記事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四)有效期限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低收入戶證明一份。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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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符合獎勵標準,但人數超過獎勵名額時,按平均成績高低依序
評比審定至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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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特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獎學金審查委員
會之組成,由本所區長、主任秘書、政風主任、民政課長及民政課教
育承辦人擔任委員,並由區長兼任主任委員、民政課長兼任執行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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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