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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桃財人字第1070014346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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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
    事項,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桃園
    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公務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三、本要點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對本局人員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
    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
    施。
四、本局設防護小組,置委員五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另4人由秘
    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擔任,均為無給職
    。
    防護小組負責策劃並輔導本局辦理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視需要
    召開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得邀請各科室主管及相關人員
    列席會議。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召
    集人。
五、防護小組之工作職掌分配如下:
    (一)召集人:負責本局人員安全及衛生和危害事故之指揮及督導。
    (二)秘書室主任:
         1、建立安全及衛生防護通報系統。
         2、注意建築設施及設備安全,並定期實施檢查維護及檢修。
         3、負責加強門禁管理,並視需要裝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4、注意辦公場所環境衛生,並定期實施檢查。
         5、統籌危險性職務所使用之機具設備定期維護及檢修。
         6、備妥簡易急救醫療器材。
         7、發現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會同相關單位採取適當之防疫
            。
         8、環境整潔及監控措施並協助就醫。
         9、訂定緊急避難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實施辦公場所之緊急
            避難訓練。
    (三)會計室主任:
        危害事故發生時,協助當事人墊付費用之歸墊,與請領慰問金之
        核銷。
    (四)政風室主任:
         1、調查危害事故發生原因,協助檢討改進相關防護措施。
         2、危害事故發生時,報請警察及醫療機關(構)協助處理並保
            持連繫。
         3、危害事故現場之安全維護。
    (五)人事室主任:
         1、加強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法令規定宣導。
         2、危害事故發生時,協助當事人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
            等事宜。
         3、負責受傷害人員之心理輔導,必要時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
            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六、本局對於辦公場所之建築、設施及設備,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標準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本局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有遭受侵害之虞
    時,應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本局應提供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機
    具設備及措施,並隨時注意維護及檢修。對於執行危險職務所使用之
    機具設備,應定期加強維護及檢修。
    本局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考量基於職
    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等因
    素之特殊需要。
七、本局對於人員執行職務,應定期實施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
    防衛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對於執行
    危險職務之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勤前教育
    。
八、本局人員如知悉本局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虞,
    所採取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立即通報防護小組或本局長官處理。
九、本局人員執行職務時,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並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應隨時提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
    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等情事,應即報請防護小組或本局長
    官處理。必要時,本局得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十、本局於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時,應考量執行職
    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立即採取下
    列措施:
    (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二)通知該當事人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首長及有關人員。
    (三)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必要時,與消
        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十一、本局辦理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經費,在本局預算內支應。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