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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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得捷運設施用地,並有效利用土地
資源,促進地區發展與實現都市計畫,由本府徵求投資人辦理桃園市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案(以下簡稱開發案),使參與開發案之土地
所有權人、投資人及主管機關等權益關係人共享開發土地利益,就各
權益關係人以開發完成樓地板抵付分配權值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本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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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為辦理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各項權值評估、區位選擇及徵求投資人
等相關事宜,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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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鑑估價基準日:指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各權益關係人,評
估各項貢獻權利價值之基準日期。
(二)權益分配:指開發案內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主管機關或投
資人,提供土地、行政資源或資金,參與或投資開發案,於該項
開發案完成後,按其開發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開發
完成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
(三)市地主:指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桃園市者。
(四)開發大樓:指由開發案規劃、設計及施工,並與捷運設施共構或
分構之新建建築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五)區位:指開發大樓內可由權益關係人進行分配之不動產,分為房
屋及車位二種類型,各區位包含各建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六)權值:指開發大樓於鑑估價基準日時各區位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
,用以作為權益分配及區位選擇之評估基準。
(七)投資開發費用:指評估投資人於整體開發歷程中所需支付之各項
成本及利潤,以作為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基礎。
(八)捷運獎勵容積:指依捷運土地開發相關獎勵法令所增加實際設計
獎勵容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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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原則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開發大樓總權值:S。
(二)建物興建成本:BC。
(三)投資稅管費用:M;投資稅管費用率:m%。
(四)期待利潤:P;期待利潤率:p%。
(五)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及都市計畫回饋之容積分配率(以下
簡稱主管機關容積分配率):rv%。
(六)委託建造費用:ΔRC。
(七)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及都市計畫回饋之權值(以下簡稱主
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rT。
(八)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ΔBS。
(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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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發案應以建造執照領得日為調查分析與評估價格之鑑估價基準日,
並以鑑估價結果進行權益分配。
投資人應於前項鑑估價基準日起六個月內提送權益分配建議書。 |
貳、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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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發大樓各房屋及車位之區位權值應以鑑估價基準日為價格日期,並
基於當時之建築規劃、建材設備等級、銷售產權面積等,以新成屋(
含所占持分土地)標準之預期銷售價格為估價條件進行估價,作為各
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區位選擇與分配及畸零樓地板買賣找補之依
據。
前項各區位權值總和即為開發大樓總權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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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發大樓各區位權值及總權值評估作業,由捷運局與投資人共同委託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並由該公會委託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估
價,並出具估價報告書。
前項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應召開會議審查,捷運局與投資人得列席表達意見,審查後由該公會
出具開發大樓各區位權值及總權值之報告書。
市地主與投資人對於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估價結果,不得異議。 |
參、投資開發費用評估作業及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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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資人之投資開發費用包含建物興建成本、投資稅管費用及期待利潤
,應依第九點至第十三點規定進行評估作業;其評估項目應於權益分
配建議書中載明,未載明之項目非經捷運局同意者,不得計入投資開
發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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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資人應負擔之建物興建成本係依鑑估價基準日之市場行情進行評估
,項目如下:
(一)歸墊本府墊支之相關費用:包含本府墊支之土地開發基本設計費
、捷運設施共構部分屬土地開發之細部設計與其施工費、監造費
用、變更設計與其施工費、地上物處理費,及其他因土地開發產
生之相關費用,以投資契約書所約定歸墊金額採計。
(二)建物設計費用:按開發基地條件及設計規模,並參考開發基地所
在地建築師公會頒布之建築師酬金標準評估設計費用。
(三)工程營造費用:指投資人為完成開發大樓,所需支付營造業者之
相關費用或必要之工程費用;其評估項目包含:
1、新建工程中有關假設、基礎、結構體、外部裝修、內部裝修
、門窗、防水隔熱、雜項、景觀(如庭園、綠化及植栽)、
共構裝修、材料設備(如電梯、衛浴及廚具)、電氣、弱電
、空調、自動化、給排水、生活廢水、消防設備、通風設備
,及其他屬土木、建築與機電等直接工程費用。
2、新建工程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空氣污染防制、工程監測、
保險、品質管理、營造管理、營造業者利潤、屬工程營造費
用之營業稅,及其他屬營造過程中因興建、管理及行政而發
生之間接費用。
3、公寓大廈管理基金、開放空間基金或其他經管理組織要求所
成立之管理維護基金。
4、投資人為完成開發大樓之興建,所必要支出之其他新建工程
費用,包含鑑界費用、鑽探費用、鄰房鑑定費用、外接水電
瓦斯管線工程與證照申請暨簽證費用、建築相關規費與證照
申請費用、協助公共設施開闢及市有建物整建維護費用等。
(四)利息費用:指投資人為籌措投資開發費用所需之資金成本,由專
業營建管理廠商依投資人提供書面資料進行評估或依市場與慣例
自行評估,其評估方式得以下列原則為之:
1、第一款所定本府墊支之相關費用屬一次性投入資金部分之利
息費用,依投資契約書所約定歸墊金額,本金分自有資金部
分及借貸資金部分,採年息複利計算,計息日依投資人實際
繳款日起算至投資契約書訂定之完工期限止,以評估計息。
2、第二款及前款所定費用屬分段性投入資金部分之利息費用,
本金分自有資金部分及借貸資金部分,採年息複利計算,計
息日依開發案建造執照領得日起算至投資契約書訂定之完工
期限止,以評估二分之一計息。
3、分期開發之基地,得依預估開發時程設定分期利率及分期計
息日以計算利息費用,而不受前二目規定之限制。
(五)其他經捷運局、投資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所必要或須刪減
之費用。
建物興建成本之市場行情,其單價引用、參考及訪價之資料來源,依
下列資料庫順序採用: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北部地區)
單價。
(二)營建物價月刊公告開發案基地所在地之工項單價。
(三)若上述資料庫均無適用者,專業營建管理廠商得進行市場查估訪
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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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物興建成本評估作業係依投資人提送之細部設計圖、施工規範、工
程預算書與投資開發費用編列表內所列之項目、規格、數量及單價,
由捷運局與投資人共同委託建築師公會,並由該公會委託三家專業營
建管理廠商鑑價,並出具鑑價報告書。
前項三家專業營建管理廠商所出具之鑑價報告書,建築師公會應召開
會議審查,捷運局與投資人得列席表達意見,審查後由該公會出具鑑
價報告書。
市地主與投資人對於建築師公會之鑑價結果,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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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資人為辦理土地開發,基於開發商立場,所須支付及代主管機關
或土地所有權人墊支之投資稅管費用,其評估項目包含人事行政管
理費用、銷售管理費用、分包廠商管理費用、土地開發方案規劃費
用、財務評估費用、各區位權值與大樓總權值之估價費用、建物興
建成本之鑑價費用、風險成本、地籍整理費用、土地開發所須負擔
之印花稅、契稅、房地互易營業稅等稅捐,及其他屬投資人辦理土
地開發所須之行政庶務管理費用、地主區位選擇作業費用、規費及
稅賦負擔。
前項費用除畸零樓地板買賣找補外,土地所有權人無須支付任何開
發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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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資稅管費用係以建物興建成本為基礎,取相當比率進行評估而得
,該投資稅管費用率由本府與投資人於投資契約書中約定之。其評
估公式如下:
M =BC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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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投資人投資開發案應獲得之期待利潤,係以開發大樓總權值扣除主
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為基礎,取相當比率進行評估而得,該期待
利潤率由本府與投資人於投資契約書中約定之。其評估公式如下:
P =(S-rT)× p%。 |
肆、主管機關取得之樓地板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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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管機關可分得捷運獎勵容積之半數及依都市計畫回饋之容積。
前項主管機關應支付投資人委託建造費用,其支付費用及方式,應
於本府與投資人完成鑑估價作業後,分四期給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投資人實際進場開工興建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
之三十。
(二)第二期:投資人興建至頂樓樓板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
四十。
(三)第三期:投資人取得使用執照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二
十。
(四)第四期:建物完成交屋時 ,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十。
若投資人同意主管機關以所分配樓地板面積抵繳委託建造費用,則
由雙方另以所分配區位之議定價格折抵。
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分配與委託建造費用及支付方式,應依前二項
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另有約定或都市計
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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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管機關所分得容積占開發大樓總實際設計容積之比率,即為主管
機關容積分配率。
捷運局以本府名義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分配率,即以捷運獎勵容積半
數除以開發大樓總實際設計容積;本府都市發展局以本府名義取得
因都市計畫回饋之容積分配率,即須回饋之土地各別按其土地面積
乘以都市計畫書載明須回饋之比例加總後,再乘以開發後基準容積
率,除以開發大樓總實際設計容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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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係由開發大樓總權值,乘以主管機關取
得容積分配率所評估之等比率權值。其評估公式如下:
rT=S×r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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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委託建造費用,係由第九點規定之建物興建成本,乘以主管機關容
積分配率所評估之等比率興建成本,並加計該部分之投資稅管費用
而得。其評估公式如下:
ΔRC=BC×rv%×(1+m%)。 |
伍、權益分配之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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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方式,係依投資人按捷運局所評
估之投資開發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以等權值之區位與投資人進行
抵付作業。其權益分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係將開發大樓總權值扣
除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而得,即S-rT。
(二)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指投資人於開發案中,就其投資開
發費用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包含第九點、第十一點及第
十三點規定之建物興建成本、投資稅管費用及期待利潤,惟應
扣除主管機關已支付之委託建造費用。其評估公式如下:
ΔBS=[BC×(1+m%)-ΔRC]+(S-rT)× p%。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第
一款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與前款規定之
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之差額((S-rT)-ΔBS) ,該差
額占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之比率,即為土地所
有權人之分配比率([(S-rT)-ΔBS]/(S-rT))。
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作業,應依前項計算方式辦理權
益分配。但雙方另有約定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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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係參照開發案之桃
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有關土地所有權
人間權益分配約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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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市地主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第十八點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權值與前點規定之市地主占全
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之乘積,即[(S-rT)-ΔBS]×
Q。 |
陸、區位選擇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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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區位權值依第七點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估價結果辦理,各權
益關係人依其可分配之權值,換算各自應得之樓地板面積及區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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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市地主可分配區位之權值及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應合併進行
區位選擇作業,並以完整區位取得為原則。市地主選配之各區位
建物面積達一戶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但不足一戶,而需取得完整一
戶時,投資人應依各區位議定價格讓售予市地主,以補足至一戶
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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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捷運局應於其網站公告各權益關係人間區位選擇作業辦理期間。
各權益關係人應於前項公告期間內進行區位意願調查及區位選擇
作業,並由本府委託投資人以下述順位及原則進行區位媒合與選
擇作業:
(一)第一順位為依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
惠辦法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
權人:
1、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應先行協
議,如協議不成以抽籤決定之。
2、經本府核定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區位選擇方式有特別
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第二順位為本府及投資人:雙方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得
經合意後以抽籤決定之。
各權益關係人屆期未繳交區位意願調查或無法完成區位選擇者,
視為放棄區位優先媒合權利,倘致該權益關係人無法選定區位時
,本府改以現金方式進行找補。
各權益關係人之選定區位,該權值分配應以完整區位且不分割產
權方式取得為原則。 |
柒、權益分配議定書簽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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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權益關係人完成區位選擇作業後,投資人應製作權益分配議定
書,由捷運局報請本府核定後,作為開發案完成後之產權登記及
交屋作業之基準。
前項權益分配議定書,至少應包含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比例
與結果、委託建造費用、開發大樓各房屋與車位之區位價格、區
位分配結果與產品設備之品項、等級及配置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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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開發案因變更設計影響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結果,應依下列
原則處理:
(一)開發案於捷運局執行鑑估價作業後,權益分配議定書報本府
核定前,因變更設計致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結果顯有重
大影響時,捷運局與投資人應依變更設計後之建築規劃與施
工圖說,以原鑑估價基準日重新辦理各項鑑估價作業。
(二)開發案權益分配議定書報本府核定後,倘開發大樓建造執照
辦理變更設計之總樓地板面積變更超過百分之五時,捷運局
與投資人應依變更設計後之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以原鑑估
價基準日重新辦理各項鑑估價。投資人應依重新鑑估價結果
計算權值,辦理區位選擇作業後,修訂權益分配議定書,提
送捷運局報請本府核定。
(三)開發案因消防及公共安全相關法令變更致建造執照須辦理變
更設計者,應以原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辦理各項鑑估價作業
,不變更其鑑估價結果及權益分配結果。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變更設計所衍生之重新鑑估價委託服務費用
,應由提出變更設計者支付,且不計入權益分配之評估項目
。 |
捌、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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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開發案建築基地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一)捷運設施所占建築基地權利範圍,其計算方式係以地上與地
下之捷運設施產權面積占捷運設施及開發大樓樓地板總產權
面積比例計算。
(二)開發大樓車位建物所占建築基地之權利範圍,應由投資人敘
明計算方式後,經捷運局同意後方得登記。
(三)開發大樓房屋建物所占建築基地權利範圍,應扣除捷運設施
及車位建物部分,其餘分配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占區分所
有全部專有部分(不含車位)總面積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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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開發大樓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項目及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
(一)共有部分項目除車位另計外,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
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
、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
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
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二)前款規定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
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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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開發案內開發大樓及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依前二點規定辦
理。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玖、驗屋及交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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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投資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依權益分配議定書內容製作驗屋計
畫書及交屋清冊,並提報至捷運局進行審閱,以作為本府分回公
有不動產(含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部分)專有部分之驗屋作業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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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建物登記時,因相關法令規定變更或地政主管機關對建物丈量面積
計算方式與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不同致有面積差異時,不互相找補
。
除前項情形外,倘本府所分回公有不動產屬房屋之建物權狀所登載
產權面積,與權益分配議定書所載不同時,依下列原則辦理找補作
業:
(一)倘「開發大樓房屋總建物產權樓地板面積差額平均數」與「本
府分回公有不動產屬房屋建物產權面積差額平均數」之差值在
百分之五以下,僅須就該產權面積之差異值進行套算調整,投
資人應依權益分配議定書所載之議定區位價值以現金支付本府
找補金額,而不重新辦理鑑估價作業。
(二)倘「開發大樓房屋總建物產權樓地板面積差額平均數」與「本
府分回公有不動產屬房屋建物產權面積差額平均數」之差值超
過百分之五,捷運局應依竣工申報時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以
原鑑估價基準日重新辦理各項鑑估價,投資人應以現金支付本
府找補金額。其所衍生之重新鑑估價委託服務費用,應由投資
人支付,且不計入權益分配之評估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