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申請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屬土地開發利用者: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九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四萬
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
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
六萬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逾一百公
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三萬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
公頃計。
二、非屬土地開發利用者:
(一)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總長度未達二百公尺者,每件收取新臺
幣三萬元。
(二)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總長度二百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公尺者,
每件收取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總長度達一千公尺以上者,每件收取新
臺幣六萬元。逾三千公尺部分,每滿三百公尺增收新臺幣一萬元
,未滿三百公尺部分,以三百公尺計。 |
第 3 條 |
申請建築基地開發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建築基地開發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二、建築基地開發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者,收取新臺
幣四萬五千元。
三、建築基地開發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
第 4 條 |
申請於鄰接山坡地土地設置坡面逕流導引設施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排水設施長度未達二百公尺者,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二、排水設施長度二百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公尺者,收取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
三、排水設施長度達一千公尺以上者,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
第 5 條 |
同一申請案件含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二種工程案件內容者,審查費各按原
審查案件收費基準之百分之八十合併計算;含三種工程案件內容者,審查
費各按原審查案件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七十合併計算。 |
第 6 條 |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申請審查合格者,因有變更設計需要,重新提出申
請時,其審查費計算以原審查費基準乘以排水工程各單項造價因變更而增
、減之絕對值總和,再除以原排水工程造價。
前項計算結果應無條件進位至千位數,且不得超過原審查費基準。
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審查費增加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
元計收。 |
第 7 條 |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申請審查未經核准,申請人就同一案件重新提出申
請者,審查費依原審查費基準減半計收。 |
第 8 條 |
申請完工查驗之查驗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八萬元者,收取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審查費達新臺幣八萬元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
第8-1條 |
第二條至第四條之申請案件,涉及建築執照申請及完工查驗者,其審查及
查驗收費基準,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
第 9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