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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法律諮詢服務,遴聘熱心公益、
學有專精之律師擔任本府法律諮詢顧問,以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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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法律諮詢顧問由本府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遴聘之:
(一)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以下簡稱桃園律師公會)公告報名截止
日前登錄執業二年以上之律師。
(二)為桃園律師公會之會員。
(三)具法律諮詢服務熱忱。
(四)未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
前項人員由桃園律師公會推薦,並經本府審核通過後聘任之。
本府法律諮詢顧問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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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法律諮詢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經法院廢止或註銷其登錄。
(二)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無正當理由未依第四點規定輪值服務二次以上。
(四)利用本府法律諮詢服務之機會,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要求
期約或收受額外之酬金。
(五)有其他不當行為,損及本府形象及民眾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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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法律諮詢顧問應依排定輪值日期輪值,如無法親自輪值,應事前
委託本府其他法律諮詢顧問代理;本府其他法律諮詢顧問亦無法代理
時,得委請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資格者代理。
前項情形最遲應於輪值日前三日通知本府法務局。但有特殊情事者,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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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法律諮詢顧問由本府頒給聘書,並載明任期。但於任期中依第三
點規定解聘者,該聘書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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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法律諮詢顧問服務地點及時間由本府法務局排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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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法律諮詢顧問遴選聘任之行政業務由本府法務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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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遴選聘任等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