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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市民生活品質,推動市內
    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依據「桃園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經費作業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受理對象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經紀公司、文化事業機構、
     文教基金會、各級學校,及年滿20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
     人等。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兩年內曾受本局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
     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局規定。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格不符者。
   3、非於本局、演藝廳及所屬周邊廣場演出者。
   4、有前案逾期未結。
   5、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計畫。
   6、政治團體或政黨活動。
   7、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不宜受理者。

三、補助原則:
  凡於本局演藝廳辦理之藝文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補助實際
  展演經費:
  (一)本局年度工作計畫辦理之重大活動。
  (二)全國性、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對提昇本市文化藝術水準有重
     大貢獻者。
  (三)符合本局藝文發展政策並能提昇本市文化藝術水準者。

四、補助類別:音樂、舞蹈、戲劇(古典戲曲或現代戲劇)、民俗技藝等
  表演藝術活動。(如演出內容有跨類別之情形,得由申請者自行選擇
  申請類別。)


五、應檢附文件須為A4尺寸,項目如下:
  (一)申請書一式三份(詳附件一)。
  (二)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一份,並請註明演出日期、地點。
  (三)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公私立學校免附,惟申請書須加蓋學校
     關防章以資證明。)。
  (四)以個人名義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六、申請時間:以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次年一月至十二月
  之演出計畫為原則。(惟本局保留調整團隊檔期之權利。)

七、審查時間:於每年十月召開審查會為原則。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彙整資料製作申請案件一
     覽表,供複審審查委員審閱。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得由
     本局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審查委員
     會,分音樂、戲劇〈曲〉、舞蹈三組,就申請案件的內容及經
     費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
   1、審查委員應具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經營管理
     、藝術行銷等相關經驗。
   2、審查委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與申請者或團隊負責
     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三)審查結果通知:審查會議及相關行政程序結束後,以公文通知
     審查結果。

九、撥款及核銷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
     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核銷以執行演出活動計畫之支出為原則,但不包括受補助
     單位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及資產、設備等資本門
     支出。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單位領據(或發票
     ,連同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二)送本局辦理請
     款及結案。十二月演出者需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案
     與核銷,逾期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局將
     撤銷補助資格。
  (四)獲補助之單位或個人,皆須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十、考核與評鑑
  (一)獲本局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
     後補助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函報
     本局核備。
  (二)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出計畫執
     行狀況之報告。
  (三)本局於補助計畫演出後,得由本局舞台監督填列考評表作為補
     助考核之參考資料。
  (四)本局得邀集原計畫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補助案之執行
     、成果效益等事項。
  (五)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如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經委員會審議認定通過,得撤銷原核准補助,並追
     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且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1、成果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等成效不佳情事。
   2、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3、演出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或因故無法履行情節重大。
   4、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6、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六)若為巡迴演出者,相關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資料需以至本局或核
     定於本市演出之場次為主。
  (七)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相關規
     定移送強制執行。